长沙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现对长沙城发集团2025年境外债券主承销商(全球协调人)及法律服务项目(第二次)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1.1发行规模:本金总额不超过5亿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1.2债券类型:境外债券;
1.3发行期限:不超过3年期;
1.4募集资金用途:归还集团下属子公司(长沙先导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到期的境外债券;
1.5服务要求:详见招标需求书。
1.6服务标准:以成功发行并达到资金回流使用要求为提供服务的基本标准;
1.7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1.8标段划分: 一个标段;
1.9最高限价:项目最高承销费率按募集金额的2.2‰收取(以发行满5亿元为例,按最高承销费率2.2‰计算,承销费=5亿元*2.2‰=110万元)。本项目总费用不高于336.2万元。本项目服务费用均为含税价格。投标人投标时需采用分项报价,投标报价中承销费率、中介机构费用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将导致无效投标。具体详见下表:
费用内容 |
报价类型 |
聘请数量 |
上限价(人民币) |
主承销商(全球协调人) |
承销费率 |
独家或不超过2家的联合体 |
不超过发行规模的2.2‰总包 |
发行人国际律师事务所 |
中介机构费用 |
1家 |
87.6万 |
承销商国际律师事务所 |
中介机构费用 |
1家 |
87.6万 |
发行人境内律师事务所 |
中介机构费用 |
1家 |
12万 |
承销商境内律师事务所 |
中介机构费用 |
1家 |
12万 |
其它费用 |
中介机构费用 |
据实发生 |
27万 |
合计 |
336.2万元 |
备注:①本项目申报过程中的法律意见由发行人国内律师团队负责,该部分费用可结合实际工作占比考虑发行前支付,除此之外的费用原则均于本期债券簿记发行成功后支付。
②本项目服务团队由全球协调人负责牵头,除“其它费用”涉及的中介机构无需在投标时指定具体单位外,其他中介机构费用所涉单位(即4家律师事务所)均需指定具体服务单位。
③其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费用、信托人律师费、商务印刷费、诉讼代理、翻译商服务费、路演费用、LEI申请费用等为完成本项目境外债券簿记发行所必须发生的费用。其它费用采取据实发生及上限包干方式,由全球协调人在投标上限范围内发生,并于本期债券发行后据实结算。
④本招标项目不包括审计、评级、信托人服务,如有需要由招标人根据本次债券发行另行确定。
1.10招标范围:主承销商(全球协调人)负责整体统筹中介机构(律师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各项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包括申报发行方案制定、项目团队分工、尽职调查、债券额度申请、编写发行通函和各交易文件、承销团队组建、市场询价、债券上市、监管部门沟通协调、评级辅导等保障本期债券顺利发行及资金回流使用的全部工作内容。
2.1 主承销商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须提供有效期内的境外商业登记证明或境内营业执照复印件。
2.2 主承销商为具备境外债券发行的承销商资格(具备香港证监会1号、4号牌照),须提供相应资质文件复印件。
2.3 主承销商所带中介机构为境内律师事务所的,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具有司法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且已完成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备案;主承销商所带中介机构为国际/境外律师事务所的,须在香港依法注册的律师事务所,需具有《商业登记证》;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
2.4 投标人出具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没有被监管机构出具责令整改、取消或暂停债券承销资格的书面声明。
2.5 业绩要求:主承销商须满足以下业绩要求;
主承销商近两年(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为止,有效时间以发行日期为准)至少具有一个类似业绩;
注:本项目类似业绩是指:作为全球协调人(含联席全球协调人)成功发行境内非金融企业境外债券。类似业绩证明材料是指:DMI平台截屏和交易所上市公告,有效时间以发行日期为准(如相关材料中涉及单位名称为英文简称的情形,建议投标人将单位中文名称在旁进行标注)。
2.6 主承销商和中介机构无其他明文禁止参与投标的记录。
2.7 主承销商和中介机构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
2.8 所有文件中要求加盖单位公章的,境外单位以负责人签字为有效。
2.9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还应满足下列要求:(本条仅针对承销商,中介机构不受本条限制)
(1)每个联合体由不超过2家(不含中介机构)具有承销资质的机构组成;不允许一家承销商同时与两家或两家以上承销商组成联合体形式参与本项目的招标活动,也不允许一家承销商的两个或以上的团队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招标活动。
(2)联合体双方须满足上述2.1、2.2、2.4-2.7项要求;
(3)投标文件中应附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协议书中应明确联合体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都应在联合体协议书上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4)联合体成员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的投标。